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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教你道路交通维权

日期:12-27| 味学网| http://www.weixiu6.com |新手学车 |人气: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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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商报特别策划的“商报交法咨询会”,专门为你解答道路交通维权方面的知识。看看我们邀请的嘉宾:江苏苏州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顾秦华律师,副主任闻焰锋律师;苏州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员黄干劲警官,事故处理大队顾翔警官,中国人保财险苏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助理徐澄颖女士,他们可都是各个条线的行家里手,读读下面这些一问一答,相信对你会有一些帮助。

  肇事司机弃车逃跑挂靠单位有责任吗

  “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在开车时与山东省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我严重受伤、同时我的车辆也受到损坏。事发后,货车驾驶员王某弃车逃跑。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查,王某所驾驶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该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目前我的损失高达30多万元。运输公司说肇事车辆实际上一直是由驾驶员王某在开,所以运输公司无需赔偿。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本案中,你可以要求货车驾驶员王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份由货车驾驶员赔偿,又因运输公司是被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职能,又收取相关的费用,所以运输公司应当对驾驶员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用车是机动车吗需要购买交强险吗

  “读者咨询”某人问:去年12月23日,李某驾驶农用运输车正常行驶,行至某路段时,正值学生放学。初二学生刘某戴头盔骑电瓶车逆向行驶,撞在李某所驾驶的农用车右侧后部位,致使刘某摔伤。交警对此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所持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刘某不具备骑电动车的行为能力,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农用车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是否应买交强险,该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的机动车,应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不仅是汽车车主的法定责任,也是农用车车主的法定责任。如果因驾驶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所驾驶农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所以在交强险限额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现在由李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分担赔偿责任。又因刘某是非机动车方,故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按60%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者逃得没了影赔偿如何尽快到手

  “读者咨询”郭先生问:2008年4月13日,我乘坐程玉临驾驶的摩托车到吴江市区,在227省道和胡应泉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受伤。后经吴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吴公交认字(2008)第13111号认定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负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胡应泉负次要责任,我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下落不明,胡应泉是受车主薛玉坤雇佣,汽车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现在我为了治疗已经用去4万多元,请问律师:(1)我应该向谁要求赔偿;(2)我如何办才能尽快足额拿到赔偿款?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律师认为,(1)你可以要求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车主薛玉坤、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赔偿。(2)你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程玉临现在下落不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能要公告,这个案件处理会时间比较长。你可以要求程玉临、薛玉坤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享受车祸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赔偿

  “读者咨询”朱某问:我母亲在某公司上班,一日下班途中,她在横穿马路时被摩托车撞倒,至今昏迷不醒。我要求摩托车驾驶者预先垫付医疗费用,但摩托车驾驶者在支付了7000元后就不肯继续支付,交警部门尚未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我到我母亲单位咨询,单位说已经为我母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认为公司不承担责任。请问律师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顾秦华律师、闻焰锋律师:(1),朱某母亲因遭受交通事故,在摩托车驾驶员与其母亲之间形成了民事侵权关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第17条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因伤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造成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此其母亲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其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具体的责任分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规定,朱某母亲受到的机动车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第2条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其已经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由,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律师建议:朱某的母亲或其近亲属可请求交通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这两种维权方式并不冲突。这样可以实现赔偿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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