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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方向的探讨

  • 所属栏目: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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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财务管理 -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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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方向的探讨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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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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