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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

  • 所属栏目: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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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类型:财务管理 -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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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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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
▲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部分税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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